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用火安全管理制度

更新时间:2025-02-12
  • 制度详情

1、养老护理院内严禁烟火,禁止吸烟。任何人不得境自动用明火

2、临时动火应向养老护理院相关领导书面申请,批准后方可动火、 并要有防范措施和专人管理、监督,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,时间一 不超过24小时。

3、固定动火须经养老护理院审查同意,报经养老护理院领导批 准,并明确动火防火人职责,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,并配备相应灭 火器材。

4、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点5米区域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危险品或 作有效的安全隔离,未做到不得动火作业。

5、动火作业完毕,须对现场认真清理,消除余火,确认安全后 方可离开现场。

6、养老护理院周围100米内禁止燃放烟花、爆竹,养老护理院周 围的杂草等易燃、可燃物应经常进行清除。

7、养老护理院内任何人不得使用除空调以外的取履器材

8、养老护理院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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